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08-12 点击数: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宝职院发〔2019〕20号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根据《宝鸡市市级单位公务卡管理结算暂行办法》(宝市财办库〔2012〕1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3月25日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和控制现金风险,根据《宝鸡市市级单位公务卡管理结算暂行办法》(宝市财办库[2012]1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院为在职的正式职工统一办理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并由持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务卡由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组织教职工向发卡银行申请办理。以部门为单位到计划财务处领取发卡银行公务卡申请表,由申请人本人填写,所在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后,将公务卡申请表及资料统一报送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委托发卡行统一办理,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发卡行负责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

第五条 教职工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现有教职工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六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教职工自行联系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计划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银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计划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应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九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原使用现金(代发)结算的零星公务经费支出,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代发)结算。根据《宝鸡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 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和办公设备购置等零星支出。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结算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发票金额合并开具的,还应取得所购商品明细清单。

(三)持卡人采用网上支付方式的公务支出,除提供原始发票外,还应提供公务卡网上支付交易截图等单据。

(四)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的报销款项退回学院。

(五)下列情形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事项;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票据、消费清单)、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相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报销还款,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一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提供公务支出的正规原始发票及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购物明细清单等凭证,并注明持卡人姓名、卡号及还款日,按学院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二)持卡人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消费短信等途径查询,并将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注明。

(三)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时间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计划财务处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日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返回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冲销借款。

(四)持卡人应至少在发卡行规定的公务卡免息还款日的7个工作日前,对本期账单上的公务结算支出按规定程序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以免因逾期还款给持卡人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以及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

(五)财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一般情况下学院不再使用现金(代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学院领导与计划财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代发)等方式结算。

1.个人劳务费、讲课费、咨询费等支出;

2.慰问金或救济性支出;

3.支付给临聘人员的费用;

4.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支出;

5.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支出;

6.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1000元以下零星支出;

7.其他不能采取转账和公务卡支付方式结算的公务支出。

(二)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教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不具备刷卡环境而又确需进行公务消费时,由个人先行垫付资金,随后按照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组织学院教职工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二)督促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三)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第十四条 持卡人的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学院计划财务处的监督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内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学院,应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办理公务卡的注销手续。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十五条 严禁各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严禁财务处查询、泄露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违反规定的,学院可依据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经济或行政等手段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宝鸡市市级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附件

宝鸡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结算项目

备 注

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4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和网络通信费等。

5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支付的住宿费、机票支出等。

6

因公出国(境)费用

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等各项支出。

7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8

租赁费

指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9

会议费

指单位在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文件印刷费等。

10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1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2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农用材料,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方面的支出。

13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等支出。

14

办公设备购置

指单位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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