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 时间:2019-08-12 点击数: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院内部控制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实施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推动“阳光”财务。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坚持收支平衡,努力节约支出,加强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财经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的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学院为市本级财政一级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其中预算会计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对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会计;财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会计。

第五条 学院财务管理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收入与预算收入管理、费用与预算支出管理、净资产与预算结余管理、政府会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院的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对学院财务工作负全责,全面领导学院的财务工作。学院
重大经济事项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及其它重大开支,须经院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务会议审定。
  
第八条 学院设立计划财务处,作为学院财务管理机构,在院长和分管财务副院长的领导下,遵守和执行国家和学院的财务规章制度,开展和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处要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内部科室和岗位设置,索学院预算、核算、收费等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院应根据事业发展规模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实行总会计师制度,总会计师按其职责协助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开展财务工作。

学院设立“财经指导委员会”,其人员主要由院长、分管财务副院长、总会计师、计划财务处、纪委监审室、资产设备管理处、工会以及教职工代表等组成,财经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院收入结余分配方案、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预决算;审议吸引社会投资、利用学院技术成果、设备、房屋、场地等资源对外投资项目及其计价标准的确定;决定大型(或大宗)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置;审议和确定其他重大经济活动事项等。
   
第九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会计、审计、金融等经济类专业职称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会计、审计、金融等经济类专业职称和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院预算是根据学院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预算的编制要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收定支,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院级预算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学院收入情况、近几年事业支出情况和学院当年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编制,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院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二条 学院预算一经确定,财务部门和学院各单位应维护预算的权威性、严肃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预算,预算的调整必须严格控制,如需调整,要严格按程序办理。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学院资产管理制度执行管理。财务部门按政府会计制度进行资产核算。
   
第十四条 现金及银行存款的管理
   
学院各部门、二级学院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认真执行学院货币资金内控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应收及暂付款管理
   
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学院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的资金,是学院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它是属于债权性的资产。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不能支付无资金来源、无预算计划或超预算的暂付款,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要限期结算,旧账不还,新账不借。
   
第十六条 借出款的管理
   
借出款是因经济业务需要,学院预付给对方单位和个人的款项。院内各借出款的经办部门及个人应按时、足额地将借款归还学院,对长期占用学院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财务部门可以在有关结算款中扣还。学院应当于每年年末,对借出款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生不能收回的情况,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七条 存货的管理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财产物资,包括各类材料、燃料、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
   
学院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益。
   
严格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不在固定资产核算范围。

学院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学院各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购置、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制度,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及时发现和堵塞管理中的漏洞,保证账账相符、实相符。

学院按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学院费用,不记入预算支出。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高等学校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学院的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转让,应遵循严格的审批程序,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条 长期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五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负债是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和代管款项等。
   
第二十二条 借入款是学院向金融机构和其他部门的借贷资金,包括科技开发贷款、基本建设贷款、短期流动资金借款等。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债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学院不得为任何组织(包括所属独立法人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和贷款抵押,不得擅自实施融资租赁和回购等方式举借债务,不得违反规定向社会单位和校内职工借款(集资)。学院根据慎重稳妥和实际需要,加强对借入款的控制和管理,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学院各单位和财务部门应加强应付及暂存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第二十三条 应缴款项是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税务的各类款项。包括应缴财政款、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
   
学院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
   
第二十四条 代管款项是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财务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学生教材费、学生体检费、职工报销门诊费等各类代管款项等。

 

第四章  收入与预算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及其他收入。

预算收入是指学院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债务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投资预算收益、其他预算收入。
   
第二十六条 各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不得在法定账外设账核算。院内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院收入,严格禁止“小金库”。对各类非法收入,计财处不予受理和核算,并由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按有关规定返还各单位的各种款项,应纳入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的发票、收据归口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票据。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制收费票据,自行收费。

第五章  费用与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费用是指学院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的流出及净资产的减少。包括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其他费用。

预算支出是指学院在预算年度内发生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投资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学院的费用与预算支出包括:

1.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和事业支出。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
   
按用途划分:教育费用(教育支出)、科研费用(科研支出)、行政管理费用(行政管理支出)、后勤管理费用(后勤管理支出)、离退休费用(离退休支出)以及其他费用(其他支出)。
    (1)
教育费用(教育支出)是指学院各教学单位在教学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费用、日常运行费用、学生事务性费用以及教辅部门为支持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2)
科研费用(科研支出)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费用支出。
    (3)
行政管理费用(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院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人员费用、日常运行等费用支出。

(4)后勤管理费用(后勤管理支出)是指学院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人员费用、日常运行费用支出。
    (5)
离退休费用(离退休支出)是指学院用于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支出。
    (6)
其他费用(其他支出)是指上述支出之外的事业性业务活动支出。
    2.
经营费用(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费用(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经营预算收入)相配比。
    3.
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4.其他费用(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正确归集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所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三十一条 学院的各类费用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控制。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按学院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按照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精神,本着明确责任、严格管理、简化程序、厉行节约的原则学院应建立有效的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内部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拒绝办理。

第六章  净资产与预算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净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

事业单位净资产分为累计盈余、专用基金、权益法调整、本期盈余、本期盈余分配、无偿调拨净资产、以前年度盈余调整。

第三十五条 预算结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预算年度内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资金余额,以及历年滚存的资金余额。

预算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预算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院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学院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用于提高教职工生活待遇和改善教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学院应当加强净资产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妥善管理,合理使用。

第三十九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年度终了,应对全年的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对、结算,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四十条 学院的结余分配由计划财务处提出具体方案,按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专用基金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规定设置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励基金、国家助学金、高校扶困助学奖金、住房基金等专用基金。
   
修购基金是指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职工福利待遇的资金。
   
学生奖励基金是按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济困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抵押金的资金。
   
住房基金是指出售住房收入按房改规定使用的资金。
   
第四十三条 专用基金统一归口计划财务处管理和核算,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保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章  政府会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 政府会计决算报告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文件。政府会计决算报告包括决算报表和其他应当在决算报告中反映的相关信息和资料。政府会计决算报告的具体内容及编制要求等,遵照财政部相关规定。

决算报告反映学院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了学院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

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

学院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学院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计划财务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收入、支出、费用和净资产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四十六条 学院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融)资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情况;

(三)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四)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五)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六)资金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七)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八)经济活动内部风险控制的规范性、有效性;

(九)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应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学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八条 学院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检查机制。重点对学院内部风险控制的工作组织、机制建设、制度完善、关键岗位管理、财务信息编报等情况,以及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政府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业务管理层面的经济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采取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和向社会公众披露等措施实施经济风险内部控制

学院应当编制年度经济活动风险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学院启用公务卡、网上银行等手段,推行银行代收费和资金收支业务电子划转,减少现金流动。

第五十条 学院应当建立以重大经济决策、预决算、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专项、工程建设、重大采购项目等为重点审计内容的年度审计制度。邀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学院经费收支进行年度审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十一条 学院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十二章   

第五十二条 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原《宝鸡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9515日印发

 

宝鸡国家高新产业开发区高新大道239号  电话:0917-3568000 传真:0917-3568026  E-mail:bzyxctz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