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转发《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08-12 点击数: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宝职院发〔2017〕32号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转发《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分院,各部门:

现将宝市财办行〔2014〕116号《宝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宝市财办行〔2016〕81号《宝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予以转发,请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学院2010年4月1日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结合学院实际,现就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有关要求规定如下:

1.两个文件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不一致的地方,以后面的文件为准。住宿费报销标准执行“宝市财办行〔2016〕81号”文件规定。

2.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登记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

3.出差人员出差前必须填写“出差申报审批单”,经出差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再出行。

4.部门工作人员的一般性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领导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批,副院级领导出差分别由学院党政负责人审批,正院级领导出差实行相互审批。

5.到省外出差的,须先经对口管理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再报经分管财务的院长审核同意后出行。

6.因特殊原因,出差人出差前口头向出差审批人提出申请并获得准许,返回后,在报销差旅费时须经出差审批人审核签名后才可报账。

7.参加培训、学习、交流、比赛和教材编审等出差,须经对口管理部门和主管院长审核同意。

8.因工作需要到省外参加培训学习、考察交流活动,属于政府组织的应积极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应严格把关。学习结束后要以书面形式报告学习、考察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交流。

9.学生外出参加技能大赛等活动,应乘坐经济便捷的地面交通工具,学院负责食宿并报销交通费。

10.出差人员外出需要借款的,应按出差所需路费、住宿费和规定交纳费用的80%预借。

11.学院人员到凤翔校区上班和凤翔校区人员到学院上班,在上班地没有分配住宅房的,每人每个工作日发伙食补助8元。

12.各部门的差旅费实行总额包干管理。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4月1日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印发

宝鸡市财政局文件

宝市财办厅[2014]116号

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市委、市政府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我们参照《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了宝鸡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17日

宝鸡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23日印发

共印800份

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用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常驻地为:钓鱼区、渭滨区、高新区、陈仓区(陈仓区除凤阁岭、拓石、赤沙、香泉镇所在地外,其余为常驻地)。

第四条 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族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分区域、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财政厅进行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用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级别

交通

工具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地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地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实行限额内报销、超支自负的办法。

市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市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其他地市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市级单位人员赴市内各县出差,地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在280元限额内报销,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在240元限额内报销,其他人员在200元限额内报销。

第十三条 地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市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市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其他地市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市级单位人员赴市内各县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按60元定额补助。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地市(含西安市)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卦市内各县出差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章宝鸡——西安出差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未改革单位,不使用公务车当天往返的行行以下标准:

出差人员除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外,地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一次性补助30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一次性补助240元,其他人员一次性补助180元。上述一次性补助后,市内交通费及伙食补助费不再补助。

公务用车改革单位,不执行本条规定。

第七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 市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市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市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二条 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市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按照节俭原则,在不突出本办法分项目限额及标准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8年2月1日发布的《宝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宝市财办行[2008]4号)同时废止。

市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天

序号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地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标准间)

北 京

500

350

100

天 津

450

320

100

河 北

450

310

100

山 西

480

310

100

内蒙古

460

320

100

辽 宁

480

330

100

大 连

490

340

100

吉 林

450

310

100

黑龙江

450

310

100

10

上 海

500

350

100

11

江 苏

490

340

100

12

浙 江

490

340

100

13

宁 波

450

330

100

14

安 徽

460

310

100

15

福 建

480

330

100

16

厦 门

490

340

100

17

江 西

470

320

100

18

山 东

480

330

100

19

青 岛

490

340

100

20

河 南

480

330

100

21

湖 北

480

320

100

22

湖 南

450

330

100

23

广 东

490

340

100

24

深 圳

500

350

100

25

广 西

470

330

100

26

海 南

500

350

100

27

重 庆

480

330

100

28

四 川

470

320

100

29

贵 州

470

320

100

30

云 南

480

330

100

31

西 藏

500

350

120

32

甘 肃

470

330

100

33

青 海

500

350

120

34

宁 夏

470

330

100

35

新 疆

480

340

120

市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天

序号

市 区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地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标准间)

西安市

460

320

100

咸阳市

320

260

80

铜川市

300

230

80

宝鸡市

320

260

80

渭南市

300

260

80

汉中市

300

230

80

商洛市

300

230

80

安康市

300

230

80

榆林市

350

300

90

10

延安市

350

300

90

11

杨凌区

320

260

80

12

韩城市

300

260

80

宝鸡市财政局文件

宝市财办厅[2016]81号

宝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

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行[2015]80号),综合考虑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实际因素,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8月1日起调整《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宝市财办厅[2014]116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并对有关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

一、调整市级机关省外、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一)调整北京、上海等7个城市厅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2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件1。

调整赴西安市区内处级及以下人员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外省和省内各市(区)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外省、自治区、自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差旅住宿费标准在财政部外网(网址:http://xzzf.mof.gov.cn/zhuantilanmu/jy/)统一公布,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二、调整差旅费适用的市级单位常驻地范围

(一)差旅费管理办法适用的市级单位常驻地是指宝鸡市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上述三区中凤阁岭、拓石、赤沙、香泉、坪头、新街、周原、慕仪、阳平、钓渭、天王镇所在地划为非常驻地。

(二)市级单位或其所属单位常驻地为上述所列以外区域的,执行驻地所在县(区)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制度。

(三)市级单位派驻市辖区以外机构的常驻地为其派驻地,参照派驻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制度执行,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三、需明确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因公出差临时租用车辆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原则上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因出差目的地地理位置偏僻或集体公务出行,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在出差审批单中注明情况,可临时租用车辆:

1、因公到地理位置偏僻、公共交通工具无法直达的镇、村出差,应先由常驻地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达出差目的地所在或临近县城后再租用车辆前往出差目的地。

2、在本辖区内集体执行调查研究、督导检查、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人数在5人(含5人)以上的,可在常驻地临时租用车辆。

3、因公出差临时租赁车辆产生的租车费纳入差旅费管理,租赁车凭据列入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因公临时租用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二)关于当天往返的公务出差差旅费报销问题。

对于当天往返的公务出差,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一般不安排住宿,确因工作需要实际发生临时住宿的,可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在职务级别对应住宿费标准的1/2限额内报销住宿费。当天往返的公务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1天计发。宝鸡—西安出差当天往返,未使用公务车辆和租用车辆的,其一次性补助继续执行《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宝鸡市财政局宝市财办行[2014]11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

乘坐飞机出差、当天往返的,可以凭据报销往返驻地和机场乘坐大巴、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费用并报销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下往返驻地和机场及到达出差目的地后的交通费按照《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宝鸡市财政局宝市财办行[2014]116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三)关于无城市间交通票据或只有单程交通票据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出差人员无法提供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只能提供单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凭据报销单程城市间交通费。

以上情形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过路过桥费、燃油费等费用票据。

(四)关于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出差人员未在宾馆、饭店等营业性场所住宿,如住在自己或亲友家里的,以及到边远地区出差工,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在出差审批单上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合理原因,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

(五)关于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六)关于出差人员能否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卧问题。

地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七)关于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能否给予补助问题。

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

(八)关于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新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九)关于借用外单位人员出差承担差旅费问题

借用外单位(含借、聘用外单位)人员为本单位工作出差进行公务活动,除有合同约定外,外单位人员差旅费用应由本单位承担。

(十)关于工作人员调动的搬迁路费报销问题。

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四、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管理

市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差旅费核销有关要求加强核销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市级相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市级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宝鸡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9日

宝鸡市财政局 2015年7月29日印发

共印300份

 

 

 

 

 

 

 

 

附件1

市级机关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

住宿费标准

地厅级

其他人员

旺季期间

地厅级

其他人员

上浮比例

1

北京市

650

500

2

天津市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480

350

7

大连市

490

350

7-9月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450

350

7-9月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500

400

13

宁波市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480

380

16

厦门市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480

380

19

青岛市

490

380

7-9月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450

350

23

广东省(广州)

550

450

24

深圳市

550

450

25

广 西(南宁)

470

350

26

海南省(海口)

500

350

11-2月

650

450

30%

27

重庆市

480

370

28

四川省(成都)

470

370

29

贵州省(贵阳)

470

370

30

云南省(昆明)

480

380

31

西 藏(拉萨)

500

350

6-9月

750

530

50%

32

甘肃省(兰州)

470

350

33

青海省(西宁)

500

350

6-9月

750

530

50%

34

宁 夏(银川)

470

350

35

新疆(乌鲁木齐)

480

350

附件2

市级机关省内出差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市(区)

厅局级

其他人员

1

西安市

460

350

2

咸阳市

320

260

3

铜川市

300

230

4

宝鸡市

320

260

5

渭南市

300

260

6

汉中市

300

230

7

商洛市

300

230

8

安康市

300

230

9

榆林市

350

300

10

延安市

350

300

11

杨凌市

320

260

12

韩城市

300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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